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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掇刀区法院一案例入选湖北高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3-11-27 16:10:03

为全面展示湖北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案件审判,高质效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工作成果,11月24日,湖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掇刀区法院一案例入选。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许某在未取得处置医药废物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利用担任仓库管理员的便利条件,私自将其任职的湖北某药业公司生产后过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和“氯化钠注射液”药品,从公司仓库内运输到其位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某村出租房内,采取撬开药瓶包装盖,将瓶中药品倾倒在院内水泥地上,让药品顺地势汇入其住处东南侧约20平方米的堰塘里。堰塘水体因被注入大量过期药品发生变色,许某担心其被查处遂使用潜水泵将堰塘内被污染的水体抽到堰塘南侧的树林,最终流向杨树岗水库进而汇入汉江。

2021年6月1日,许某在倾倒过期药品时被湖北省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查获并进行行政立案调查。同月29日,湖北省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了关于许某涉嫌非法处置、倾倒废物案的移送函,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于同年7月21日对许某污染环境一案刑事立案侦查。经查,许某非法倾倒过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共计64.4吨,非法倾倒“氯化钠注射液”共计30吨。

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荆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荆门市核与辐射和固体废物环境安全防护技术中心认定,超过有效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为危险废物。许某将倾倒后的空玻璃药瓶、药瓶封口铝制包装盖、药瓶包装纸盒等物品分类出售到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64.4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许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因受污染的环境未被修复,违法所得未退缴,对许某不适宜适用缓刑。综上,对许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许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医药公司员工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自身担任仓库管理员的便利条件,将公司仓库堆放的过期药品倾倒后回收废旧玻璃瓶、铝制瓶盖、包装纸盒等引发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已深入人心并成为普遍共识,被告人许某作为在医药公司工作多年的从业者,理应对过期药品的危害性具有一定认知,仍为一己私利而罔顾国法,肆意倾倒六十余吨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还是一起典型的“两法”衔接案件,即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再由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犯罪人进行刑事惩处的典型案例,是展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公、检、法各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体系,形成依法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共同打赢“蓝天碧水净土”环境保护攻坚战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