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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8-09-05 11:5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高效、规范、廉洁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庭内设综合组、裁决组、实施组。分别实施监督权、裁决权、实施权。综合组由执行法官、内勤组成,裁决组由执行法官组成,实施组由司法警察组成。

基层法庭的执行人员由法庭庭长自行确定。

执行庭对基层法庭的执行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执行组织的职责:

(一)执行庭长职责

1、负责执行案件的分配;

2、初审执行法律文书;

3、组织和参与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合议和执行活动;

4、对执行案件全过程进行协调、监督;

5、办理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组职责

 1、负责执行案件的收、结案登记;

 2、负责从执行标的专户统一转账收取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

3、对执行期限进行跟踪管理,对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提前20日提醒裁决组承办人;

4、负责司法统计工作;

5、承办及督办执行信息内、外网登录工作;

6、负责执行案卷归档,同时对案件在执行程序各阶段节点进行审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纠、汇总;

7、办理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裁决组职责

1、裁决组成员为案件承办人。负责制作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对需要进行合议讨论的事项进行合议,并形成统一意见,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或重大、复杂、疑难的执行案件,交由庭长上报分管领导决定;

3、制定重大案件执行的实施方案;

4、指挥实施组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5、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处理;

6、组织召开听证会;

7、做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外网)、“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内网)数据登录工作;

8、负责承办案件的卷宗整理;

9、办理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实施组职责

1、负责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按照裁决组开具的法律文书,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收入情况;对被执行人制作询问笔录;

3、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章   执行申请与立案

第四条  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受委托执行、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一律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未经立案,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第五条  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书中应当写明执行依据、已经执行的标的、申请执行的标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并在法定期限内)。法律文书要附生效证明;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书;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住所、财产状况及其线索;

(七)属于本院管辖。

第七条  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可暂不予立案。即将超过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或申请人要求立案的,则要求申请人注明“保债权,保时效”,执行庭按规定送达执行通知书,在穷尽执行措施之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八条  立案庭在决定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申请执行人须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告之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和执行风险。

第九条  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填写执行案件流转移交表,2日内将案件卷宗移送执行庭内勤。

第十条  执行庭内勤在接到案卷材料后,应审查立案材料是否齐全并在1日内填报收案登记,将案卷材料交庭长指定的裁决组案件承办人。执行依据无生效证明的、立案材料不齐全的、立案庭庭长未签字的,退回立案庭处理。

第十一条  裁决组案件承办人在接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再次审查执行依据是否生效,立案材料是否齐全。必要时可调阅审判卷宗熟悉案情,掌握以下情况:

(一)执行依据是否生效;

(二)案件性质、矛盾焦点;

(三)风险评估;

(四)当事人的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单位、地址;

(五)是否采取了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  裁决组案件承办人在接到案卷材料后2日内,应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外网)办理立案手续,登录主体信息。

             

第三章    执行裁决与实施

第十三条  裁决组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案卷材料后2日内,要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事项,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告知执行风险;

(二)申请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人身下落、联系方式;

(三)申请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收入情况;

(四)法院将穷尽执行措施,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如执行不能则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四条  裁决组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案卷材料后2日内制作好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准备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交由实施组送达。

第十五条  实施组接到裁决组移送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在2日内安排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到法院接受询问。

第十六条  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要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包含以下内容:

(一)查明被执行人身份情况,重点查明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调查其家庭情况、收入情况、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

(三)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制教育,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裁决组案件承办人可在下发执行通知书的同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裁决组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案件承办人制作好调查文书,交由实施组办理。实施组每次接到调查文书后,必须在3日内按调查文书的要求进行调查。

为提高执行效率,可对数个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批量查询。

对调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的,实施组即时通知裁决组案件承办人,由裁决组制订执行措施。对调查没有发现财产线索的,实施组在1日内将案卷退回裁决组案件承办人,由裁决组制订下一次调查计划,直至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中止、终结执行。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含工资收入、务农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到期债权、对外投资及收益、股票、基金等。

属于法人的还要查询工商登记(含设立情况、注册资金、公司性质、工商年检)、税金缴纳、知识产权等情况。

第二十条  无法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在结束财产调查程序之前,由裁决组案件承办人将有关情况回告申请人,告知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不能的后果,同时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回告时,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一条  采取了保全措施的,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不履行义务的,直接进入划拨或评估、拍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裁决组作出裁定后,实施组对财产在市内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在3日内办理,对财产在市外的应在7日内办理。

对于对抗性较强的拘留、扣押财产、强制迁出、搜查等执行活动,由裁决组、实施组共同实施。必要时,可抽调本院其他业务庭干警协助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拟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必须按规定先行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裁决组认为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在接收案卷材料后20日内办理对外委托执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外地法院委托到本院执行的,综合组内勤统一登记,由庭长安排实施组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30日内必须完成财产调查。有财产的,由执行庭长交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无财产的,与委托法院联系后,必须在5日内退回委托法院。可告知委托法院,本院可以接受单项事项委托。

第二十六条  下列执行事项,需裁决组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

(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三)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的方案;

(四)拘留、罚款;

(五)强制迁出房屋、土地;

(六)搜查;

(七)依职权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认为执行依据确有错误,需提出再审书面意见的;

(九)重大、复杂、疑难执行案件的执行预案;

(十)评估、拍卖、变卖财产;

(十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事由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组对裁决组作出的裁决、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报经庭长初步审核,由分管领导建议裁决组复议或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查封、扣押财产,除制作执行裁定外,必须造具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由被执行人或在场人签名后,交被执行人一份,法院留存一份。

第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指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日。责令履行义务有两种方式,一是在裁定书上指定,二是在执行笔录上指定。

 

第四章    评估与拍卖

第三十条  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时,必须首先对该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责令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3日内,裁决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评估、拍卖、变卖委托表,报庭长签字后移送到本院司法鉴定科办理对外评估、拍卖、变卖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因鉴定、公告、勘验、评估、拍卖、变卖、存储保管、运输等发生的依法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以笔录形式固定,说明理由。

 

第五章    执行异议与执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裁决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提出复议申请,裁决组应当在3日内将卷宗材料整理好,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裁决组应在接到执行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情况紧急的,应当日作出裁决。

第三十四条  异议受理及审查期间,可以对异议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中止。

第三十五条  执行听证采取合议制。听证事项简单的,可以由裁决组案件承办人一人主持听证。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听证:

(一)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二)申请执行人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三)当事人对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四)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债权人对财产分配方案不服提出异议的;

(五)当事人对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

(六)当事人不服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裁定提出异议的;

(七)涉及当事人较多,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容易引起群体事件的执行案件;

(八)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裁决组应在5日内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处理。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在7日内上报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对妨害执行的制裁

第三十八条  对实施了妨害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在未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拒不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

(三)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冲击执行现场,暴力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

第三十九条  采取上述制裁措施的,由裁决组案件承办人主持收集、调查其妨害执行的证据,进行合议后,逐级呈报院长批准。院长批准的,由裁决组移交实施组执行。

第四十条  对拟定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员,必须查清其身份。是人大代表的,应书面报所属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是政协委员的,应在采取措施之前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属政协。

 

第七章   执行结案

第四十一条  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执结,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收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执行案件在六个月内不能执结的,需提前10日填写“执行案件延长执行期限呈批表”,报院长批准可延期3个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计入办案期限:

(一)公告或委托评估、审计、鉴定、拍卖、变卖的;

(二)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或需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三)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异议举行听证的。

第四十三条  对缺乏一次性执行条件的,裁决组案件承办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和解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双方当事人可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附卷存档。

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案件承办人不得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不得加盖法院印章。

第四十四条  需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由裁决组结合相应证据材料作出裁定。申请人自愿申请中止、终结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执行标的款及规费的收取,按照《掇刀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罚没收入及执行款物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款,卷宗里应有收据复印件存档,申请人领取标的款,卷宗里也要有领款单备查。做到收支平衡,账目相符。

申请人领取标的款时,案件承办人应首先核对款项,审核无误后签字,报庭长、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  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时,申请人应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结案证明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一)法院为其执行到位了多少本金、利息、诉讼费或标的物、执行行为,要明确具体;

(二)未实现全部权利的,对其下欠部分明确表示放弃;

(三)注明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同意法院做结案处理;

(四)申请人本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名、盖印。

第四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必须足额优先收取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开具票据存卷备查。因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收取的,必须要有书面报告,经庭长审核,报分管领导、院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当日填写“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报庭长审批,在内、外网登录结案。审批结案后7日内整理案卷,报审管办评查后交内勤归档。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可予以结案:

(一)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二)裁定不予执行;

(三)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五)委托执行和提级执行;

(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

第五十条  中止执行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由裁决组审查决定恢复执行。

第五十一条  和解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的恢复执行,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执行庭长初步审核后交立案庭重新办理立案手续。

第五十二条  恢复执行的案件,原则上由原案件承办人负责执行。需调整的,由执行庭长重新指定案件承办人。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庭的执行案件参照本办法自行执行。基层法庭有外地执行、强制执行、执行调查等情形的案件上报分管执行的院领导统一组织协调。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