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掇刀区法院首例“拒执罪”案依法宣判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8-09-25 15:51:53

 

9月25日,掇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与当事人孙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6月,掇刀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6373.3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2016年9月,孙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陈某某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前后两次对陈某某进行了司法拘留,陈某某始终未履行给付义务。法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陈某某归案后,摄于刑罚强大压力与孙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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