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如何区分“执行难”、“执行不能”?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8-09-14 16:08:15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但在推进解决执行难过程中,“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确有不同之处。对此,记者就相关问题,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进行采访。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区别

    一般来说,“执行难”指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其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

    “执行不能”则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不具备执行条件,虽然法院采用所有执行手段,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从结果上看,“执行难”和“执行不能”都是法律文书没有得到及时、全部执行,但两者本质不同、形成原因也有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执行难”是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属于客观上无法执行。因此,“执行不能”案件不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如何理性看待“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即便法院采用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缘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其根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

    因此,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前,需要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进行风险判断、评估,从源头上防止或减少“执行不能”情况的发生。

    举例来说,当出借人借钱给借款人时,出借人自身需要对借款人的财产、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后续发展做出判断,然后决定是都借款、借款时间。如果判断失误,借出的款项超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一旦借款人出现经营亏损,法院即便执行了借款人所有的财产,也无法清偿,那这造成“执行不能”的情况。

 

法院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一般会采取三种执行措施。

    其一是终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其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当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其三开展司法救助。司法救助的情形,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情况下,国家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执行人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一般限于涉人身权利的案件)。

 

“执行不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续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并不会因此束之高阁。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将对被执行人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此外,法院还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自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土地、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一旦查到财产的案件,系统会自动提示执行法官。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法院将立即恢复执行。

    当然,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对于“执行不能”的情况,当事人应当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一方面,当事人在诉前、诉中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此举可大大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另一方面,当事人还可以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到期债权、承包经营权等。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自身的民事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