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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相融感双方,团结合力促调解

作者: 掇刀区法院   发布时间: 2012-01-12 14:27:00

掇刀区法院民二庭接收一起煤矿工伤案件,此类案件性质敏感,如果不妥善予以处理,可能引起当事人双方矛盾的升级,导致发生大规模群体事件,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安抚伤者及其家属的情绪,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在合议庭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使得一起耗时漫长的工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2009年8月23日,许某经人介绍到荆门市某煤矿公司工作,在该煤矿公司工作的第五天凌晨,许某在井下操作提升机不慎被钢丝绳绞伤右手,导致右手离断伤,后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煤矿公司不服工伤认定,遂申请行政复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行政复议维持了原工伤认定。煤矿公司仍然不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随后起诉至本院,本院行政审判庭通过审理维持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另一方面,为了解除与煤矿公司的劳动关系和获得工伤待遇,本案的另一当事人许某随后向掇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煤矿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煤矿公司就其工伤进行相应的赔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煤矿公司支付许某相关工伤待遇17万余元。在接到仲裁裁决书后,因不满仲裁裁决,煤矿公司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不向许某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在接到此案后,承办法官迅速对双方当事人展开相关调查,了解到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都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尽快化解纠纷。依此工伤案件的性质而言,此案历经相关法律程序都尚未定纷止争,此时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有利于更快更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不仅能够使许某尽快得到应有的赔偿,也能促使煤矿公司尽早结束诉讼缠身的困境。因此,合议庭成员经过研讨后决定有的放矢,分别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过调查,了解到许某只在煤矿公司工作了五天,工资标准无法确定,煤矿公司众股东对于仲裁裁决所认定的工伤待遇颇有异议,同时,煤矿公司因为经营日益困难,众股东已决定将之解散。针对这一情况,如果此案不尽快了结,即使许某的工伤待遇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煤矿公司的股东有意规避这一债权债务,那么一旦煤矿公司解散,许某的工伤待遇也会陷入执行僵局。
就许某而言,由于此次工伤事件,已丧失基本的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必须安装假肢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状态。通过走访了解到,许某家中尚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正在读书,他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受伤后一家的生活更加举步维艰,家庭重担就落在了妻子身上,家庭异常困苦。在调解过程中,许某及其妻子的情绪波动较大,坚持仲裁裁决所认定的工伤待遇,要求煤矿公司予以赔偿。但通过合议庭成员的情与理的劝说,许某及其妻子态度终于缓和,接受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
在拿到工伤待遇赔偿金的那一刻,许某和妻子会心地笑了,大家都深深地舒了一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