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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四项措施” 强化便民、利民

作者: 掇刀区法院   发布时间: 2012-06-19 14:14:23

区法院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把学习实践活动与 “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立足自身实际,紧贴人民群众需求,突出服务特色,出台四项措施强化便民、利民举措,为服务农业生产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方便群众。在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办案程序。由于基层法庭受理的大多是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所以十分注重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
      二是推行诉讼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方便群众。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特别强调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调解前先向当事人了解纠纷形成的原因和矛盾的焦点,以便对症下药,找准诉讼调解的突破口。诉讼过程中、判决前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及时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立即制作调解书当场送达。
      三是实行巡回办案,方便群众。区法院以基层法庭和村民委员会为依托,对一些赡养、人身损害赔偿等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深入当事人的家中和田间地头,就地办案;对交通不便的地方,进行不定期的巡回审理;一些地方虽然交通比较方便,但在农忙季节,或者是巡回审理的效果比坐堂问案的效果要好的案件,也进行巡回审理。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让农民群众从实际案例中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
       四是坚持首问责任制,方便群众。在立案以前,对群众到法院咨询有关纠纷处理事宜时,区法院坚持首问责任制,即来访群众无论询问何人、何事,第一个被询问人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文明服务,并积极帮助其解决问题,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立即办理,如一时不能办理的,也应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负责联系相关庭室的有关同志。对当事人咨询的事项,耐心细致地解释说明,引导当事人在诉讼外解决纠纷,节省了来访当事人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同时也节省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