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荆门市掇刀区司法局关于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实质性化解,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省委政法委《深化共同缔造完善基层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各成员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觉的三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 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五大行动”工作方案》、省委政法委《深化共同缔造完善基层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意见》,对接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十条指施》,“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依法监督政府守约践诺,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二、工作目标
各成员单位要坚持“联合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依法化解、便民高效”的原则,树立共建共治工作理念,坚持依法化解和源头治理相结合,推进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健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联动纠纷解决机制,完善非诉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初始状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领导,对涉及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把觉的领导贯彻到推进行政争议矛盾化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合法自愿。对诉至法院或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对案件及诉讼请求进行登记,由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组织涉诉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先行协调化解。协调化解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多元协调。积极统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以及涉争议行政机关、镇政府、街道办,并引导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参与行政争议化解。
(四)坚持公正高效。坚持把解决人民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标本萊治,准确剖析行政争议矛盾产生的原因,按照“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要求,做好倾听疏导、释法说理工作,用实实在在的矛盾化解成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四、职责分工
(一)区人民法院
1.区人民法院按照湖北省委政法委《深化共同缔造完善基层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意见》和湖北省高院《关于在地方矛盾纠纷调处机构推动设立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室的通知》的安排部署,推动在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设立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室,委派专人负责属于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的行政争议的诉前实质化解工作。
2.区人民法院负责诉前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释明、指引和登记工作。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室对行政争议进行协调化解。加强与区司法局资源共享和数据对接工作,建立紧密配合的联系互动机制,对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室和化解员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
3.正确处理协调化解和行政审判的关系。办案法官要将协调化解贯穿手行政争议立案前、 审判中及执行等各个环节。充分利用协调化解工作了解当事人争议焦点、理清审理思路,为依法裁判打好基础。对无法协调化解及不适宜协调化解的,尽快导入行政诉讼程序依法裁判。
4.当事人在协调化解中存在虛假调解、恶意拖延、悉意保全等不诚信行为,妨碍诉讼活动的,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5.做好其他有助于实质化解行政纠纷,且不违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相关规定的工作。
(二)区人民检察院
1.区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监督中延伸监督职能,在监督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坚持诉公监督与行政争议化解相结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判,根据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行政争议协调化解:
(1)对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判认为正确的,区人民检察院要说服申请人服判息诉,尊重正确裁判的既判力。
(2)对于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区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抗诉、检察建议等功能,纠正错误裁判和行政行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3)对于区人民法院没有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起诉的,或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正确,但当事人诉求合理合法,有化解行政争议可能的申诉案件,区人民检察院要会同有关政府部门、行政机关、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做好协调督促子以解决,符合司法效助条件的应当实施效助。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虽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处理结果的行政行为,区人民检察院应通过函告、口头磋商、检察建议等柔性手段督促协调行政机关补正行政程序等,帮助行政相对人解决实际困难,实现权利救济。
4.接受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的邀请,参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工作。
(三)区司法局
1.建立律师(法律顾问)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工作机制,确定具有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名单,在具体案件需要时,作为第三方调解力量提供。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积极提供行政争议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引导涉诉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加强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人员的配备,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街接,助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
2.开办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培训班,以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协调化解技能技巧、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为核心课程,定期对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参与人员进行培训。
3.对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做好组织应诉、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办理文书传递、盖章等手续,组织好重大疑难案件的论证,撰写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方案等工作。
4.督促涉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积极配合行政争议化解,充分运用协调化解的方法处理行政争议。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與情应对工作。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次会议由各单位轮流召集、承办。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包括互相通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情况和重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制定阶段性任务措施等。如有重大行政争议案件,可以申请临时否集否开联席会议。
(二)形成案件会商模式。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重大行政争议案件会商。对在辖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争议案件,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对突件性质、复杂程度等情况事前进行风险评估研判,制定风险防范方案,明确化解方向,及时化解矛盾。
(三)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及时共享当前所掌握的行政争议化解相关数据。在履行本部门职能时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化解的行政争议时,及时互通信息,合力化解。
(四)强化日常工作联络。各成员单位确定2名联络员(一名分管領导和一名具体负责同志),负责沟通工作信息等日常事务联络工作,及时沟通、反馈相关工作信息,提高信息交换效率。
六、工作要求
(一)全面提高认识。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并在实践中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二)注重协调配合。涉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要落实专人参加行政争议化解,与案件相关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在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顾问)、人民陪审员、法官、检察官按照规定及时参加,共同开展协调化解工作。
(三)创新方式方法。在协调化解行政争议时,要找准争议焦点,消除隔阂,力促协调化解协议的达成。要积极搭建沟通平台,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个人参加协调化解,努力促使当事人实现行政争议化解。
(四)畅通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定期通报和交流信息,积极开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及时总结协调化解行政争议中的典型案例、经验和做法。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内容、程序和实践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协调化解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荆门市掇刀区司法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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