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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件风险防范的办法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8-09-05 11:52:48

为规范执行案件办理,防范案件执行中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执行案件风险防范的规定》和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权运行的风险防范。执行权运行实行分权制约行使。执行立案权由立案庭行使,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实施组行使,执行审查权由执行裁决组行使,执行程序中涉执行的诉讼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第二条  执行立案的风险防范。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应随机确定案件承办人;更换案件承办人,需经局(庭)长批准。

执行庭认为所立案件不属本庭办理的,应报分管院领导决定。

    第三条  执行财产查控的风险防范。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控制应积极推行财产集约查控方式,由执行实施组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  执行财产评估、拍卖的风险防范。执行中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或变卖工作,统一交由司法鉴定科负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确定流拍后的降价,应提请合议庭合议;案情复杂的,应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执行财产参与分配的风险防范。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承办人应及时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合议庭合议。案情复杂的,在合议庭合议后,应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第六条  执行重大事项的风险防范。评估拍卖、变更追加执行主体、以物抵债、对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应提请合议庭合议。意见不一致的,应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执行裁决的风险防范。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案件事实不清、法律关系复杂的,应召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听证,并提请合议庭合议。意见不一致的,应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执行款管理的风险防范。案件承办人不得直接代收执行款,确需代收的,应由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办理。执行款应统一由院财务部门缴入执行款专户,经审批后于一个月内办理划付,不得挪作它用。需延期划付的,案件承办人应书面说明原因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