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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8-09-05 11:45:07

根据最高院和省、市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确保我院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任务,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设定的目标任务,积极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加强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强制性配套措施,破解执行主要难题,补齐执行短板。分为一个总体目标和三个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目标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三个阶段性目标

1.2016年12月底以前,实现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70%以上,标的金额到位率达60%以上。

2.2017年6月,全面实施新的执行实施模式、执行管理模式及其他各项规范性措施。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80%以上,标的金额到位率达70%以上。

3.2017年11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90%以上,标的金额到位率达8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采用新的判断标准、甄别标准、恢复执行标准并限制所有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消费。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具体措施

我院按照最高法院、省高院工作纲要和市中院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主动作为,精心谋划,尽快明确每项任务的推进路线、达成目标、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员,早抓快抓实抓,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得到贯彻落实。

(一)迅速打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局面

1.召开全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周强院长、李静院长、陈华院长讲话精神和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系列文件要求,对这项决战性的系统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务必决战决胜。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

责任领导: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

时    限:2016年5月

2.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最高法院和省高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纲要的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结合我院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经党组研究后下发,便于抓好落实。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办公室

责任领导: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李  卿

时    限:2016年5月

3.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支持。主动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全国、全省、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部署要求,为此次重大行动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庭

责任领导: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

时    限:2015年5月

4.认真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执行案款清理专项活动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开展的一项重要专项整治行动,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大决战的第一战。针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收取但还未发放的执行案款,认真摸清执行案件暂留款底数,逐案逐件查对核实,逐笔逐案建立执行案款台账,是应当发还当事人的必须尽快依法发还,边发放案款,边及时执结一批积案。对案件尚未执结等有明确的法定理由暂时不能发还的,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规范管理,适时发还,绝对不允许出现挪用、侵占、贪污执行款问题。对清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要对今后执行款的管理和发还工作建章立制,实现执行案款的流转与发放透明高效,全程留痕,全程公开。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

责任领导: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

时    限:2016年4月至10月

5.对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分门别类建立电子台账。要把加强内部管理,挖掘内部潜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惩治拖延消极执行行为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对发现的慢作为、严重超执限以及制约和影响执行质效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予以警示、督促,仍不改正的,要进行约谈或调离执行岗位,建立长期性、常态化的案件质量和执限监管机制,严防超执限案件不断清、不断超的不良现象。2016年5月底前,全院要将全部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进行仔细区分、科学分类,摸清案件底数、建立案件台账,为后续工作开展打下坚实基础。具体措施是按照执行实施案件和执行裁决案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含财产暂时不宜处置)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际执结案件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强制执结案件和自动履行案件等情形,按照民商事案件、刑事财产刑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等类型进行区分,对所有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按照其类型分门别类地进行摸底统计,登记造册。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立案庭、

审管办

责任领导: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墙登鹏、杜克斌

时    限:2016年5月

(二)以执行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加快执行模式变革

6.建设统一规范的执行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系统。要加快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对接,尽快实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办案平台。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应用培训,确保每一位执行人员都能熟练操作使用。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庭、审管办

责任领导: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杜克斌

时 间 表:2016年7月

7.加快推进与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建设。积极与公安、房管、国土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接洽协商,按照上级法院要求,推进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车辆、房产和土地等信息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努力实现由过去纸质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查控,升级为网上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查控的执行模式变革。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庭

责任领导: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

时    限:2016年4月至8月

8.加快推进执行指挥平台建设。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是执行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为了整合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提升司法公开水平,规范执行行为。主要功能应具备远程指挥系统、4G单兵系统、执行查控系统、安防及存储系统等功能,可以有效发挥上传下达,实时监控,异地调度,快速反应等作用。要按照省高院、市中院统一安排和技术规范要求,在中院组织下,高标准建设。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庭

责任领导: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

时    限:2016年5月至8月

9.努力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要牢牢抓住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及执行信息化建设带来的难得机遇,尽快完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按照统一安排实现与全国各级法院互联互通,与商业银行网络查询、冻结功能对接,与房屋、土地和车辆等财产信息数据与相关管理部门的“点对点”对接;与国家发改委等44家信用合作单位实现有效信用惩戒信息对接,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

责任领导: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

10.推行网络司法评估和拍卖。对拟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流程管理,自动筛选评估机构,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价值评估,避免暗箱操作、低值高估、高值低估等侵害执行当事人权益现象,斩断利益输送链条,为后续拍卖工作奠定基础。积极推动全院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串通压价、恶意竞卖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网络司法拍卖和网络司法评估要同步进行。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鉴定科

责任领导: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张祖元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

(三)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不断规范执行工作管理

11.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发布制度。要持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录入发布、公开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坚持“以公布为常态,不公布为例外”的原则,建立全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发布通报排名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发布率必须始终保持在50%以上,每年至少在主流媒体上公开曝光100名以上“老赖”,并及时向有关协作单位推送,进行联合信用惩戒。要主动组织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达成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工作新常态。真正让失信被执行人处处受制、无处遁逃,用信用惩戒手段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

责任领导: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7年底

12.用足用全各种强制措施。进一步深化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合作,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对抗执行的严重行为,要用足用活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拘留、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并构成拒执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要积极探索拒执罪自诉案件办理工作,建立打击拒执犯罪的长效机制,并做好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工作。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刑  庭

责任领导:张志军、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胡金华

时    限:2016年3月至2017年底

13、深入开展执行专项活动。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一打三反”(打击拒执犯罪,反干扰、反规避、反消极执行)工作部署,对规避执行、抗拒阻碍执行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过问具体案件执行的,办案人员要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消极执行中的违法违纪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积极开展涉民生、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并使之常态化、规范化。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审管办、

监察室

责任领导:鲁德道、张志军、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杜克斌、张艾湘

时    限:2016年3月至2017年底

14.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要依法进行制裁;探索、推行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拓展查询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减轻执行人员查询财产工作量。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

责任领导: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7年底

15.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和节点监控,积极推进执行行为程序化、民主化和公开化,坚决杜绝拖延消极执行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发生。所有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承办法官(执行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及时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续;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拍卖裁定,并及时移送司法技术部门依法处置;司法鉴定科应督促有关中介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评估拍卖事项。对有法定事由和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行为和评估拍卖事项的,以及其他重大执行行为,必须及时组织合议(集体研究)形成明确意见,并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批材料附卷备查。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鉴定科

责任领导: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张祖元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7年底

(四)积极探索执行体制和执行管理改革

16.建立繁简分流办案机制。针对当前执行案件持续快速增长的特点,应根据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节的易难程度,结合执行人员个人经验和专长,建立和完善案件科学分配、人员优化组合的办案机制,做到简案快办、难案善办、积案共办,最大限度的发挥执行人员个人优势和集体优势。同时,对执行程序中的各类程序性事项的审批,要简化手续,加快效率,将执行人员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执行办案上。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

责任领导: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7年底

17.完善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协调配合机制。执行部门要加强与立案、审判部门的协调配合,从源头上减轻执行难负担。立案庭要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并在立案大厅丰富和完善相关宣传资料,让当事人知晓自身的责任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对提供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保全案件要同执行局做好前移对接,实现立案阶段即可同步自动查询当事人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股权和车辆等,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及时性、有效性;各民事审判部门要做好诉讼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的有序对接,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防止和减少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机率。刑事审判部门对没有履行能力的被告慎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确需判处赔偿的,要尽力在判决前促成履行,确保生效判决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有效执行,从立案、审判的源头上阻遏进口,减少执行不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减少执行不能案件存量,帮助解决执行难。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立案庭、

刑  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

责任领导:杜卫东、张志军、李  勇、代中玲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墙登鹏、胡金华、

杨云瑶、张爱萍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7年底

18.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要充分运用2015年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建立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对因“僵尸企业”和财产处置难以推进而形成的“僵尸案件”要审慎处置,对被执行人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引入破产程序,消化一批执行积案、难案,分流执行案件、缓解执行难题。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民一庭、

民二庭

责任领导:杜卫东、代中玲、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杨云瑶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7年底

20.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建立健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对穷尽所有查控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查控财产被依法处置后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不能案件,经过严苛的程序认定确属无法执行后,试行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疏通出口,避免无法执行或执行不能案件长期滞留法院构成积案累案,增加新的执行难。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审管办责任领导:张志军、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杜克斌

时    限:2016年6月至2017年底

21.清理当事人信访导致无法按期结案的执行案件。对已经由法定救济程序和途径审查终结后当事人继续申诉信访的,区分具体情况处理:对确有道理的按执行监督程序立案审查,对已经按照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立案审查作出结论仍坚持信访、缠访的,依法按无理访处理,尽早清退出执行积案范围。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立案庭

责任领导:代中玲、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墙登鹏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7年底

22.探索拓宽执行救助途径。对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没有履行能力等执行不能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应纳入国家司法救助体系。要积极争取和多方筹措司法救助资金,力争将司法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上级法院年度经费预算,将司法救助和协助办理社会救助相结合。凡对给予司法救助后本人承诺同意结案的,要按规定结案消号。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立案庭

责任领导:代中玲、李  勇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墙登鹏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7年底

(五)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深化执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

23.建好班子,配强队伍。一是在审执分离改革中,要确保执行实施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裁定权由法官行使。二是在执行人员配备比例上,要认真落实中发[1999]11号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和配备执行人员比例,尽力调整充实到位。三是要确保执行人员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将那些想干事、能干事的人员配备到执行岗位,将部分不愿意从事执行工作、业务素质不适应执行工作发展的人员调整出执行岗位。

责任部门:政治处、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

监察室

责任领导:院领导班子成员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张艾湘

时    限:2016年5月中旬调整到位

24.推进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探索建立执行法官、执行员、执行法官助理、司法警察、书记员等各类执行人员配备融合机制。在执行实施部门和执行裁判庭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成由各类执行人员组成的执行团队。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政治处、

审管办

责任领导:院领导班子成员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杜克斌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7年底

25.加强执行队伍的教育培训。切实树立执行办案新理念,大力提升执行干警业务素质和关于做好群众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能力。鼓励和保障广大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政治素质。加强执行作风建设,力戒简单生硬、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政治处

责任领导:李  勇、李方秀

责 任 人:饶  锋、解  兵、杨小瑜、杜克斌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7年底

26.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坚持执行案件立案时发放廉政监督卡制度,不定期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调查回访,查询违规违纪办案线索;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坚决杜绝挪用、贪污执行款物和其他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确保执行清廉。加强法院内部监督,积极接受上级法院在制度落实、案件办理、执行款物管理等方面的全面监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级人大报告执行工作,及时办理代表议案和质询;依法接受检察监督,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具有重大影响、群体性、敏感性和特殊类型案件进行监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案件执行。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查纠机制,切实落实好“两个责任”和把纪律始终挺在前面的要求。

责任部门:监察室、执行局、执行庭、城东法庭、城南法庭

责任领导:鲁德道、李  勇

责 任 人:张艾湘、饶  锋、解  兵、杨小瑜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7年底

三、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组织保障

为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成立以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的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机关的重视、支持和监督,主动汇报法院执行工作,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克执行难。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组织领导,将“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今后二三年内我院工作的头等大事,研究拟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时间表、路线图,做好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工作。把解决执行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院长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抓好落实。院党组全员上阵,齐抓共管,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优先研究、优先解决,重点支持。

责任部门:院各部门

责任领导:院领导班子成员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7年底

二是加强督促检查。我院将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和本《工作方案》规定,加强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对工作不力、执行案件办理不规范、执行信访突出的,将及时启动约谈机制。

责任部门:院执行局、执行庭、政治处、监察室

责任领导:鲁德道、李  勇、李方秀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7年底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的重大影响力,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积极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老赖”等多种形式,宣传法院在破解“执行难”方面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展示执行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扩大执行工作影响。向全社会讲清楚“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界限,客观介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执行环境的现状、当事人从事市场交易风险的承担等,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要及时宣传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直至活动结束为止。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办公室

责任领导:李  勇、李方秀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

四是加强考核验收。将按照本《工作方案》制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逐项进行考核验收。2016年7月底之前重点检查督办活动开展和执行案款清理情况。2016年12月底前,结合年度执行工作考核,重点考核验收第一个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2017年5月对第二个阶段性目标的考核验收。2017年10月组织对第三个阶段性目标的考核验收。2017年12月底之前,邀请上级法院对全院各项目标的考核验收。全院要以“勇于担当,事不避难”的精神和勇气,向内外两个方向发力,夯实基础,抓好落实,确保检查、验收中全部达标。

责任部门:执行局、执行庭

责任领导:李  勇

时    限:2016年5月至2017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