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掇刀区法院发出首份《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函》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4-08-30 09:11:40

近日,掇刀区法院向被告荆门市某市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函》,提示该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诉执法行为存在问题,引导其自查自纠,最终该案因该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实现案结事了。这是掇刀区法院发出的首份《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函》

2024年4月,掇刀区法院受理了原告夏某诉被告荆门市某市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理案,夏某要求撤销被告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关于“夏某对某事项的举报和投诉”的回复》,并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回复。承办法官开庭审理后发现,被告的行政行为导致程序空转,不仅没有定纷止争,反而造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资源的浪费,也导致了“官”“民”矛盾的激化。2019年以来,原告夏某多次就某事项向被告举报和投诉,要求就其反映的问题直接进行处理。被告开始以属地管理原则为由转至区级单位即其下级单位处理,在原告对区级单位的处理不服后将其作为信访问题直接作出答复,后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其信访答复后直接受理,但其引导原告夏某进行司法鉴定后又要求夏某找区级单位处理。夏某不愿意,其又自行交由区级单位处理,又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只缘于原、被告以及区级单位对相关文字表意的理解不一、沟通不畅,耗时四五年,该行政争议也未能化解。2023年10月31日,被告再次对原告作出《关于“夏某对某事项的举报和投诉”的回复》,其内容与前基本相同,文字表达稍有变化,依旧将案件转至区级单位处理,原告不服而提起本案诉讼

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宣告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承办法官与原告沟通后得知,如果被告能撤销被诉回复并依法对原告的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原告愿意撤回本案起诉。为实质化解该行政纠纷,掇刀区法院向被告发出《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函》,明确告知被告“……,你单位应按照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举报的事项履行相应职责,而不宜再交由下级行政机关处理,……。”被告收悉后,主动撤销了被诉回复,并表示将依法办理。最终,该案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结案。

《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函》是掇刀区法院深化府院联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一项创新之举。法官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问题或不足,根据行政争议化解的难易程度于作出行政判决前直接向被诉行政机关制发《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函》,或经由区司法局依法治区委员会乃至市司法局依法治市委员会向被诉行政机关转递并督办,为被诉行政机关自查自纠提供具体路径和解决方案,建议被诉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对被诉行政行为重新审查予以纠错或积极调解等,高效化解行政争议。

接下来,掇刀区法院将继续能动履职,建立健全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和判前沟通机制,提示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程序,助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积极化解纠纷,提升行政审判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