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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三个坚持”执行理念

作者: 掇刀区法院   发布时间: 2012-06-19 16:46:00
树立“三个坚持”执行理念
阅读次数:134    发布时间:2012-1-12 14:59:27  
6月16日,荆门市光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领过61.1万元执行款项后竖起大拇指,对执行法官在1个月内及时执行到位建设工程施工款项、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表示由衷的感谢。
荆门光彩公司与四川科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四川科特公司向荆门光彩公司支付工程款项466855.56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57822元,合计724677.5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判决生效后,四川科特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荆门光彩公司向掇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区法院受理后,迅速成立了执行专案组,研究制订了周密细致的执行方案,在先期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及时向四川科特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三次奔赴成都,共发出十余份协助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各银行的存款,以召开协调会议形式,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向执行人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同时向申请人讲明被执行人目前经济困境。
在法院强大的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提出与荆门光彩公司协商履行生效判决事宜,最终荆门光彩公司体谅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放弃11.3万元达成执行和解。至此,在30天内,该起标的额7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达成执行和解,并已于日前履行完毕,实现了和谐化解矛盾纠纷,做到了案结事了。
该案能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归功于执行法官“三个坚持”的执行理念:
一是坚持和谐执行的理念,用足执行强制措施最大可能实现结案事了。和谐执行力促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与运用强制措施并不是对立的,因为执行强制手段在执行中是必需的,但是也应该看到任何强制手段都有其负面性和局限性,只就要求执行人员在巧妙使用强制手段同时善于化解矛盾,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积极作用,促成双方达成谅解,构建共赢机制,光彩公司体谅到四川科特公司的困难,自动放弃11万债权,当事人之间达成真正的和解。
二是坚持经济执行的理念,办案过程中厉行节约,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成本。通过财产申报,了解到被执行人四川科特公司在经济危机的环境下,公司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困难。执行人员跨省办案尽可能的将问题考虑复杂、全面,以最少的执行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高效执行的理念,对发现的财产线索,以最快速度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员通过省高院反馈的执行线索,迅速奔赴成都果断采取措施,将一笔16万的存款冻结、扣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动作,实现了执行效率越高,成本越低,损失越小的高效执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