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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调解化解行政争议 情法兼容为民纾困解难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3-06-09 17:20:58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从身边的“网红”咖啡馆,到网上的代购小店,从小本经营的“小商户”,到初具规模的“大个体”,在我们周围,活跃着很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们是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的主力军,是地方经济创新发展的活力因子,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服务对象。如何加强行政执法监管,促使依法合规经营,解决他们的困难,助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打造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考验着执法者和司法者对“情”和“法”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近日,掇刀区法院通过行政调解,促成三起行政案件达成调解协议,警示违法的个体工商户遵纪守法,依法经营,同时力促被诉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减少罚款数额,为这些濒临倒闭的商户纾困解难,缓解经营压力。

案情简介

三起行政案件的原告均为个体工商户,2021年期间,其经营者因身体不适介绍到湖南某健康管理公司体验其相关电器产品的功效,因自身感受不错,出资购买了该公司推销的电器产品开展养生保健经营,并按照该公司制作的宣传资料宣传该产品功效,如“可双向调节血压,改善血脂代谢,提升免疫力”、“可改善睡眠,消除疲劳,抑制癌细胞生长”、“可滋阴壮阳、延缓衰老,调理炎症”等等,并向市场发售疗程卡。市场监部门先后查明三起案情后,认定三原告均构成虚假宣传,考虑到三原告均属于首次违法,没有产生消费纠纷,能够妥善处理消费事宜,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受骗情形,在法律规定的20万元基准罚款基础之上对三原告分别予以了减轻处罚,各自罚款10万元。三位原告均认为该罚款数额过高,无力承受,依法可以不予处罚,故向掇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均希望依法化解该纠纷。考虑到本案属于20万元以下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的案件,依法可以调解,承办法官主动作为,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三位原告认可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表示已经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将客户的损失主动减少到最低,且因受到疫情影响,自身经营亏损严重,濒临倒闭,实在无力承受如此高额罚款,希望降低处罚数额。市场监管部门亦认可三位原告均属于首次违法,并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同意对三位原告予以适当降低处罚数额。市场监管部门最终根据三原告具体细微情节的区别,对三原告分别减少罚款为55.5万元不等。三原告表示愿意接受该罚款,难以立即履行到位,请求分期履行。承办法官经过多次努力,终于促成三起案件都达成调解协议。签订协议当日,三原告按约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这三起行政争议的成功化解,不仅减轻了三个个体工商户的诉讼成本,引导其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缓解了经营压力,为其营造了良好的环境,维护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掇刀区法院通过实质性化解这三起行政争议,实现了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

    下一步,掇刀区法院将进一步总结行政争议化解新路径、新方法、新模式,从源头化解处理行政争议,以诉前、诉中调解为抓手,深化诉调对接机制引导,整合更多社会资源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最大限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助力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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