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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三快”绿道帮企业解困 罚教结合为执法立威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4-03-25 15:09:05

今年以来,掇刀区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找准法院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结合点、切入点,以办好涉企案件为核心,以积极延伸职能为抓手,以更高站位、更细举措、更严要求,为企业提供长远化、高效化、精准化、规范化的司法服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4年3月11日,掇刀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原告某食品公司诉被告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原告在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不定期将沉淀池内未经处理的总磷超标的养殖废水通过应急排放口直接排入厂区外侧南北走向的农业灌溉沟渠,该废水部分流入农田,最后汇入汉江。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体责任。考虑到该公司排放的养殖废水中没有危险废物或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对农作物增产增收有利且整改态度积极,因此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认为处罚过重,诉至法院。

因该案属于涉企环境资源案件,我院开辟绿色通道迅速进行了立案,并确定了承办法官,承办法官看到案件卷宗立即对该涉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影响营商环境进行了评估,认为如果只是就案办案简单判决,公司后续发展影响较大秉持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涉案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好”的理念,对原告启动企业合规司法审查。随后,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双方围绕合规审查的要求不断进行沟通,该食品公司认可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提出该公司刚投产就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运营举步维艰,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实在无力承受高额罚款,希望减轻处罚,且事件发生后积极调整并整改,马上封堵了案涉应急排放口,养殖尾水经处理达标后从原排放口由北边外排,并保证以后一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决不再让此类违法现象发生。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进行了整改,且其排放的养殖废水对农田作物并无害处,希望原告以后杜绝此类违法现象发生,在此前提下考虑到新冠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可以对原告再予适当降低处罚数额。而后原告签署了行政合规整改承诺书,承诺将减少的罚款金额用于环境治理。2024年3月18日,原、被告在法院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原告予以了减少处罚,将20万元罚款降低为10万元整,由原告一次性缴纳完毕。

该案从立案到达成调解协议结案仅历时7天时间,全力做到了涉企案件的“快审、快立、快结”,也缓解了企业的经营压力,为企业经营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树立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权威,也树立了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威,实现了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要求绿色成为普遍形态。下一步,掇刀区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秉持对企业经营中环境违法行为,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审理理念,不仅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制造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意识、绿色发展念,还要通过司法助力辖区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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