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要闻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荆门市掇刀区司法局关于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协同机制深化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实施方案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4-05-06 17:03:58

为全面贯彻《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行政审判,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深化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实现以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结合掇刀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衔接配合的具体工作机制,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力度,做实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推动形成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加快打造魅力掇刀贡献法治力量。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复议先行受理引流机制,在全区社会治理中心、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设立行政复议窗口,实行“一窗收案、全域通办”。

1.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起诉状后,应当审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复议前置情形,对于符合复议前置情形且未经行政复议的,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向行政复议窗口申请行政复议。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经审查不属于复议前置情形但未经行政复议,且尚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先行引导至行政复议窗口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坚持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接收起诉材料。

3.对于人民法院引导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就行政复议申请书撰写和申请材料递交进行必要的指导,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二)建立复议案件会商研判机制,加强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部门联动,共同研究商议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4.会商研判机制适用范围包括:疑难复杂、涉及群众重大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具备典型意义的案件;规范性文件审查;其他需要进行会商的问题。

5.会商发起部门应当提前三天确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拟讨论议题,并向参会人员发送参会通知及相关材料,参会人员包括办案人员、案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业务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等。

6.行政复议案件会商应当形成会商记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判时,可参照该会商记录进行处理。

7.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聘请专家或顾问,共同就会商过程中的相关专业技术和法律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和研究。

(三)建立争议调处业务指导机制,全面健全联系法官/行政复议员制度,促进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就地化解。

8.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便利、就近原则,为各镇、街道确定 1 名联系法官和 1 名联系行政复议员,为该地区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

9.各镇、街道司法所所长为该地区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的开展对接,各镇、街道应建立上述人员的完整名录,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名录信息。

10.在行政调解和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联系法官、行政复议员赴现场进行业务指导,或通过共享法庭等线上方式对接联系法官提供调解指导。

11.联系法官和联系行政复议员每季度对所联系地区开展不少于一次指导。

(四)建立行政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合理配置行政调解力量,整合行政纠纷解决资源,助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

12.行政争议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经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主持调解,在行政复议中达成协议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申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共享法庭等平台线上申请,或线下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

13.申请确认行政调解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行政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调解笔录,以及与行政争议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14.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的,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行政审判业务庭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15.行政机关应当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进行询问,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拒不接受询问的,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五)建立审判复议同堂培训机制,进一步凝聚共识,提升能力,推动行政审判和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16.同堂培训可以采用专家授课、专题讲座、旁听庭审、交流座谈等方式,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各自牵头,也可以共同组织。每年开展同堂培训次数应不少于 2 次。

17.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领域的审判专家或专家型法官每年至少为辖区内行政机关开展 1 次各类形式的培训、讲座或授课活动。

18.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共同组建课题组,就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人民法院专家型法官每年至少参与 1 个调研课题。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日常沟通联络。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应加强联系沟通,自行确定具体联络部门和联络人,负责日常信息互通、反馈回应、联系协调等工作,确保本实施方案有效落实。

(二)持续完善协作机制。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践不断细化完善本意见相关机制,并积极创新,探索研究扩大协作范围,持续健全衔接机制,提高智能化、规范化水平。对在复议与诉讼衔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和改进。同时要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展示协作机制运行成果。

    (三)建立科学考评体系。区法院和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结合本意见规定,设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并将相关重点指标纳入条线考核,力求客观、真实反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情况,切实提升本意见运行实效。对于执行本实施方案工作突出的法官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


2024 年 5 月 6 日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荆门市掇刀区司法局关于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协同机制深化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实施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