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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七)庭审过程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 掇刀区法院   发布时间: 2012-07-16 15:24:00

到法院来打民事官司的当事人,绝大部分都要经历庭审,开庭审理是大部分案件必经阶段,用老百姓的话讲叫“过堂”。谁也不愿意摊上官司,您可能也是头一回打官司,第一次走进法庭,对开庭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太了解,这里,我们向您简要地介绍一下:

一、庭审的过程

在案件正式开庭之前,书记员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正式开庭。

开庭审理的第一项工作是由审判长再次逐一核对到庭的当事人。这时提醒您注意,在报姓名、年龄时,您应该报身份证登记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不能报自己的小名、绰号和自己的虚岁年龄。随后,审判员宣布案由及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您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宣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后,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您可以行使诉讼权利,比如:陈述案件事实、发表您的辩论意见、阐述您的理由、拿出您的调解意向和方案等,但是,有一点得提醒您注意,在陈述事实、发表意见时,您必须围绕案件的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与案件无关,审判长可以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

上述环节结束后,开庭审理告一段落,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合议庭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将进行合议,对案件如何裁决做出决定,并及时制作裁判文书,进行宣判。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以下广泛的诉讼权利:

1.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后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有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3)当事人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当事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规定行使这项权利;(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以后,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及时对自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自行和解确实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和解的内容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在自行和解后也可以选择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5)有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6)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7)认为法庭笔录确有错误,有申请补正的权利;(8)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有提出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以下相应的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

3.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强制执行。

四、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的期限是三个月。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