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掇刀区人民法院对蒋鹏、邹瑞强等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5-11-09 15:41:33

11月6日下午3时,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对蒋鹏、邹瑞强等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蒋鹏、邹瑞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浒、郭庆、陈良等14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分别被判处七年二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同时,另有6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分别被判处六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蒋鹏、邹瑞强分别纠集被告人刘浒、郭庆等劳释人员、社会闲散无业人员,形成了以蒋鹏、邹瑞强为领导者、以刘浒、郭庆等为积极参与者,以徐静、顾峰等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了实施有组织犯罪,统一购置、配备管制刀具、对讲机等作案工具,设有较为固定的聚集地,以违法犯罪所得为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发放工资、摆平纠纷,在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期间,集中食宿、进餐。该组织在荆门市的东宝、掇刀城区、漳河新区、东宝区的牌楼镇、掇刀区的麻城镇、沙洋县的五里铺镇等地大肆实施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地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该组织气枪1支,砍刀、弯镰、鱼叉、斧头54把,扣押作案车辆5辆,对讲电台10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鹏、邹瑞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被告人依各自的犯罪事实,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