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掇刀区法院集中开庭审理七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现在开庭!”
近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掇刀区法院集中开庭审理七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部分区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人员和企业家观摩庭审。
此次集中审理严格依照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庭审中,主审法官依法审查了7名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分别讯问了他们是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有异议,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基本案情一
2023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荆门市掇刀区城市春天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基本案情二
2023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荆门市掇刀区掇刀人民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基本案情三
2022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荆门市掇刀区体育文化中心门前五福庄园旁时,与停车道闸监控杆相撞,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基本案情四
2023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荣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荆门市掇刀区五一路湘村公社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基本案情五
2023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微型轿车行驶至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路与白庙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2 mg/100mL。被告人甘某某在抽取血样前脱逃,后经民警传唤到案。
基本案情六
2023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荆门市掇刀区某小学门前路段时,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基本案情七
2023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路与白庙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3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龙泉公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综合考虑各案的犯罪情节,法庭当庭宣判,对各被告人在拘役一个月至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间判处刑罚,并处以罚金,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7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服从法院判决。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结合案情进行了现场普法,详细讲述了酒驾、醉驾的标准、危害及法律后果,强调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等从重处罚情节,提醒了酒驾行为害人害己,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道德,也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的珍视,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旁听人员通过“零距离”直观了解庭审全过程,深切感受到涉案人员的深深忏悔,感受到法律彰显的公平正义,为自己敲响了安全文明驾驶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