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掇刀法院审理集中管辖后首个“民告官”案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6-07-15 08:40:55

7月13日上午,掇刀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用虚假身份骗取结婚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予以撤销。这是7月1日起,掇刀区法院集中管辖沙洋县、东宝区、掇刀区及沙洋监狱管理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以来,审理的首个“民告官”案件。

马甲与马乙系同胞姐妹。1998年12月21日,由于17岁的马乙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姐姐马甲(1978年10月)的身份证信息与龚某一同来到沙洋区毛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马乙以姐姐马甲的名义填写了《结婚登记申请书》,该所为“马甲”与龚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鄂(98)毛字第191号结婚证。1999年7月1日,龚某与马乙生育一子龚某某。今年7月初,龚某某欲参军涉及到申报父母信息问题,马乙与龚某将上述事实告诉了马甲。马甲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为龚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导致登记错误,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鄂(98)毛字第191号结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掇刀区法院审理认为,龚某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如实提交相关身份信息,沙洋区毛李镇婚姻登记管理所在办理龚某和马乙结婚登记手续时未要求马乙提供身份证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致使第三人马乙用其姐姐马甲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证。沙洋县民政局(沙洋区毛李镇婚姻登记管理所撤销后由沙洋县民政局继续行使其职权)作出的前述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侵害了马甲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