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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三)诉讼费的收取标准和计算方法

作者: 掇刀区法院   发布时间: 2012-06-19 14:54: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交纳标准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至100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以赔偿金额为标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受费标准交纳。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7.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9.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 申请执行费收取标准: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除此以外,还应当预交一定比例的实际支出费用。

11.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12.原告除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外,还应当预交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其它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