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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3-12-04 15:35:22

2023)鄂0804刑更7号 

罪犯陈梦瑶,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9305205922,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荆门市东宝区山水龙城小区5栋701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5月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0日被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监视居住,2023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院于2023年517日作出了(2023)鄂080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陈梦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同年7月17日罪犯陈梦瑶被收监到荆门市看守所服刑。荆门市看守所于同年8月16日向本院出具关于罪犯陈梦瑶怀孕的情况报告,同时罪犯陈梦瑶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30日对罪犯陈梦瑶取保候审,并同日发布拟暂予监外执行公告,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案件的审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截止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异议。

本院依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委托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罪犯陈梦瑶进行妊娠检查。荆门市中心医院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罪犯妊娠检查书》,诊断意见为罪犯陈梦瑶宫内中孕(孕18周)。同11月16日,本院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就罪犯陈梦瑶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征求意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1日回函称罪犯陈梦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日,本院举行听证会,出席听证会代表对罪犯陈梦瑶拟暂予监外执行均表示没有异议,并对罪犯陈梦瑶进行了现场帮教。

本院认为,罪犯陈梦瑶怀有身孕,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梦瑶暂予监外执行。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