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罚!
有人抱着侥幸心理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以为可以瞒天过海、蒙混过关,但最终都会为自己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付出代价。近日,掇刀区法院城南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被告叶某在诉讼中故意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依法对叶某司法拘留。
基本案情
被告叶某为某理财公司业务员,与原告邓某某为亲戚关系。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叶某以投资理财为由,向原告邓某某借款10万元,一年后向原告邓某某还本付息共计11万元。2018年2月8日,原告邓某某再次向被告叶某再次出借资金10万元,被告叶某收到借款后向原告邓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邓某某现金100000元(拾万元整)负息玖仟五百元整,到期日2019年2月10日共付给邓某某109500元(拾万零玖仟五百元整)。”借款到期后,原告邓某某多年来向被告叶某主张归还借款,被告叶某在归还1万元后未能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2024年5月初,原告邓某某向掇刀区法院城南法庭提起诉讼。原告邓某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自称系被告叶某本人书写的欠条一份,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借款转账记录。被告叶某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认为原告邓某某提交的欠条系伪造。鉴于案涉欠条系本案核心证据,欠条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本案借贷关系是否存在。之后,法庭将调查的重点放在了欠条的来源上。原告邓某某陈述案涉欠条系被告叶某亲自书写并亲自交给她本人的,中间没有经过第三人转交。法庭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承办法官再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确认各自发言是否属实,并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发言属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24年5月,城南法庭将欠条原件移送鉴定。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了鉴定机构,被告叶某提供了其本人于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间在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的5份签名凭证以供比对。2024年7月,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日期为2019年2月10日《欠条》笔迹与供对比的叶某样本笔记是同一人所写。
2024年8月16日上午,承办法官再次传唤被告叶某到达城南法庭接受询问,其仍然认为案涉欠条是有人模仿其笔迹书写,明确否认向原告邓某某出具过本案中的欠条。被告邓某某申请重新鉴定,因其并未提交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质的证据,法庭未予准许。
司法制裁
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承办法官指出的被告叶某辩解的各种逻辑错误,其仍然拒不承认。随即,承办法官现场向被告叶某宣读了因其故意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对叶某予以司法拘留7日的决定,并于当天中午12时许送交荆门市拘留所执行。
事心双解
2024年8月17日,承办法官来到荆门市拘留所对被告叶某进行提审,其对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无意见,亦未提出复议申请。鉴于被告叶某对司法拘留并无异议,本着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原则,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原告邓某某进行调解。经过对双方耐心劝导,从法理、情理双管齐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的初步协议。
2024年8月19日,承办法官将原告邓某某接到拘留所进行当面协商,被告叶某陈述其所在的理财平台因非法集资被司法机关查处,投进平台的资金至今血本无归,无力达到原告的诉求,在扣减第一次多还的1万元以及本次借贷中归还的1万元,愿意在三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原告邓某某对被告叶某的还款计划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协议签订后,被告叶某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承认在法庭上说了谎,在被拘留期间认真反思并改正了自己的错误。考虑到被告叶某在拘留期间确已承认并改正错误,承办法官在报经院长同意后于2024年8月19日下午提前解除了对被告叶某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