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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间知多少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4-09-03 09:13:05

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间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实现法律文书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那么申请执行的期间是多久呢?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后果如何呢?近期,掇刀区法院办理了一起因执行期间引发争议的执行异议案件,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执行期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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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1月9日,掇刀区法院受理了荆门某置业公司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4月15日判决张某支付置业公司租金44万余元及违约金。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于2019年5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7月24日,置业公司向掇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某以申请执行人置业公司申请执行立案时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为由向掇刀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受理后,掇刀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置业公司提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23年1月4日晚的聚会中向异议人张某索要过租金,异议人张某承诺当晚还款,并申请四名证人作证。因双方当事人对是否超过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争议较大,且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证人证言能否证实异议人张某是否作出了付款承诺,合议庭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同时还向异议人张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其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不得以有委托代理人到庭为由拒不到庭。

听证期间,异议人张某并未到庭参加听证,但通过电话表示2023年1月4日参与了置业公司的聚会,但否认承诺当晚还款。证人彭某某、刘某某、郑某某、付某某参加听证并接受询问,四人均陈述2023年1月4日晚的聚会中,异议人张某承诺当晚向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款。

争议焦点:置业公司申请执行立案时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期间?

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督促债权人在合理期间主张权利,但在出现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时,也应依法予以适用。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民事判决于2019年5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至2023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掇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虽超过了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但异议人张某于2023年1月4日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至2023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其又以超过执行期间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掇刀区法院裁定驳回了异议人张某的异议请求。执行裁定送达后,异议人张某不服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审查期间,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某与申请执行人置业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撤回了复议申请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至此,掇刀区法院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申请执行人置业公司向掇刀区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