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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五)委托代理人须知

作者: 掇刀区法院   发布时间: 2012-06-19 14:53:38

 一、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为当事人的利益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请哪些人代替自己进行“打官司”的活动呢?一般来讲,下列人员都可以做诉讼代理人:  

   第一,律师;  

   第二,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他们与当事人的关系最为密切,深得当事人的信任,因此,法律规定他们有资格担当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三,有关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如妇联、工会等推荐的人;  

第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可见,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和需要自主作出选择,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作了规定,即以二人为限。如果委托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自的代理权限均应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载明。

二、民事诉讼如何委托代理人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会亲自参加诉讼活动。不亲自进行诉讼,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大致有三种情况:

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主要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2.虽有诉讼行为能力,但由于年老、疾病、长期外出、生理上有某种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

3.虽有诉讼行为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不愿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其他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为起诉、签收法律文书、答辩、出庭、调解、上诉、执行等等)、权限(一般委托或者特别授权),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权限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授权委托书上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只能视为一般代理权限。

侨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的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当事人如果变更或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离婚或不愿离婚的决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